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2009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規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管理,保證消毒產品衛生質量和(he)使用安全,根據《中華(hua)人民共和(he)國傳染(ran)病(bing)防治(zhi)法》及《消毒管理辦(ban)法》等法律(lv)法規的有關要求,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凡(fan)中華(hua)人民共和(he)國境內從(cong)事消毒產品生產(含分裝)的單位和(he)個人應遵守本規範。 第二章 廠區環(huan)境與布局 第三條 廠區選址衛生要求: (一)與可(ke)能(nen)汙(wu)染(ran)產品生產的有害場(chang)所的距(ju)離應不少於30米。 (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不得建於居民樓。 (三)廠區周圍無積水、無雜草、無生活垃圾、無蚊(wen)蠅等有害醫學昆(kun)蟲孳生地。 第四條 廠區環(huan)境整潔。廠區非綠化的地麵、路麵采用混凝(ning)土、瀝青及其他硬質材料鋪設,便於降塵和(he)清除積水。 第五條 廠區的行政、生活、生產和(he)輔助區的總體(ti)布局應合理,生產區和(he)生活區應分開。 第六條 廠區應具備生產車間、輔助用房、質檢用房、物料和(he)成品倉儲用房等,且銜接合理。 第七條 廠區的生產和(he)倉儲用房應有與生產規模(mo)相適應的麵積和(he)空間。生產車間使用麵積應不小於100平方米,其中分裝企業生產車間使用麵積應不小於60平方米;生產車間淨高不低於2.5米。 第八條 廠區內設置的廁所應采用水衝(chong)式,廁所地麵、牆壁、便槽(cao)等應采用易清洗、不易積垢材料。 第九條 動力、供暖、空調機房、給排(pai)水係統和(he)廢水、廢氣、廢渣的處理係統等設施應不影響產品質量。 第三章 生產區衛生要求 第十條 生產區內設置的各功(gong)能(nen)間(區)應按生產工藝流(liu)程進(jin)行合理布局,工藝流(liu)程應按工序(xu)先後順序(xu)合理銜接。人流(liu)物流(liu)分開,避免交叉。 第十一條 生產區各功(gong)能(nen)間(區)應配置有效的防塵、防蟲、防鼠、通風等設施。 第十二條 消毒劑、化學(生物)指示物、抗(抑)菌製劑、隱(yin)形眼鏡護理用品、衛生濕巾、濕巾的生產企業生產車間包括(kuo):配料間(區)、製作加工間(區)、分(灌)裝間(區)、包裝間(區)等。 分裝企業生產車間至少包括(kuo):分(灌)裝間(區)、包裝間(區)等。 第十三條 生產區內應設更衣室,室內應配備衣櫃、鞋架、流(liu)動水洗手等設施,並保持清潔衛生。 消毒劑和(he)衛生用品生產企業更衣室內還(huai)應配備空氣消毒設施和(he)手消毒設施。潔淨室(區)應設置二次更衣室。使用的消毒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皮膚粘膜消毒劑(用於洗手的皮膚消毒劑除外)、皮膚粘膜抗(抑)菌製劑(用於洗手的抗(抑)菌製劑除外)、隱(yin)形眼鏡護理用品等產品的生產區應根據各自的潔淨度級(ji)別按生產工藝和(he)產品質量要求合理布局。同一生產區內或相鄰(lin)生產區間的生產操(cao)作,不得相互汙(wu)染(ran),不同潔淨度級(ji)別的生產車間避免交叉汙(wu)染(ran)。 潔淨區的設計、建築、維護和(he)管理等應符合現(xian)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十五條 物料的前處理、提取、濃(nong)縮等生產操(cao)作工序(xu)與成品生產應在不同生產車間(區)或采取隔離等其他防止汙(wu)染(ran)的有效措施。 第十六條 生產區通道應保證運輸和(he)衛生安全防護需(xu)要,不得存放與生產無關物品。生產過程中的廢棄物、不合格品應分別置於有明顯標誌的專(zhuan)用容器中,並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生產車間地麵、牆麵、頂麵和(he)工作台麵所用材質應便於清潔。對於有特殊衛生要求的產品,其生產車間還(huai)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隱(yin)形眼鏡護理用品生產(包裝除外)、分裝應在10萬(wan)級(ji)空氣潔淨度以(yi)上淨化車間進(jin)行。 (二)皮膚粘膜消毒劑(用於洗手的皮膚消毒劑除外)、皮膚粘膜抗(抑)菌製劑(用於洗手的抗(抑)菌製劑除外)等產品配料、混料、分裝工序(xu)應在30萬(wan)級(ji)空氣潔淨度以(yi)上淨化車間進(jin)行。 淨化車間應符合《潔淨廠房設計規範》(GB50073)的要求。 第十八條 消毒劑和(he)衛生用品生產企業應當(dang)根據產品生產的衛生要求對生產車間環(huan)境采取消毒措施,所使用的消毒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潔淨室(區)應定期進(jin)行消毒處理。采用的消毒方法對設備不得產生汙(wu)染(ran)和(he)腐蝕,對原輔料、半成品、成品及包裝材料不得產生汙(wu)染(ran),對生產操(cao)作人員(yuan)的健(jian)康(kang)不得產生危害。 第十九條 衛生用品生產車間的環(huan)境衛生學指標應符合《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衛生標準》(GB15979)及其他國家有關衛生標準、規範的規定。 淨化車間的潔淨度指標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四章 設備要求 第二十條 生產企業應具備適合消毒產品生產特點和(he)工藝、滿足(zu)生產需(xu)要、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和(he)檢驗儀器設備,生產設備應符合本規範附(fu)件(jian)1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生產設備的選型、安裝應符合生產和(he)衛生要求,易於清洗、消毒,便於生產操(cao)作、維修、保養。 生物指示物應采用專(zhuan)用的生產設備加工、生產。 第二十二條 在生產過程中與物料、產品接觸的設備表麵應光潔、平整、易清潔、耐腐蝕,且不與產品發生化學反應或吸附(fu)作用。 第二十三條 製水設備、輸送管道和(he)儲罐的材質應無毒、耐腐蝕。管道應避免死角、盲管。 純化水等生產用水在製備、儲存和(he)分配過程中要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he)汙(wu)染(ran)。 第二十四條 使用、維護和(he)保養設備所用的材料不應對產品和(he)容器產生汙(wu)染(ran)。 第二十五條 根據產品不同的衛生要求,對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管道、儲罐和(he)容器應定期清洗、消毒或滅菌。 第二十六條 生產和(he)檢驗的設備應由專(zhuan)人管理,並定期維修、保養、校驗,記錄備查。 第二十七條 用於生產和(he)檢驗的儀器、儀表、量具、衡器等,其適用範圍和(he)精(jing)密度應符合生產和(he)檢驗要求,應有合格標誌,計量器具根據國家規定定期檢定。不合格的設備應移出生產區,未移出前應有明顯標誌。 第二十八條 分裝企業可(ke)以(yi)根據具體(ti)情(qing)況適當(dang)調整生產設備。 第五章 物料和(he)倉儲要求 第二十九條 生產所用物料應能(nen)滿足(zu)產品質量要求,符合相關質量標準和(he)衛生行政部(bu)門(men)的有關要求,並能(nen)提供相應的檢驗報告或相應的產品質量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消毒產品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藥物、激素等物料。 第三十一條 生產用水的水質應符合以(yi)下要求: 隱(yin)形眼鏡護理用品的生產用水應為(wei)無菌的純化水; 滅菌劑、皮膚粘膜消毒劑和(he)抗(抑)菌製劑的生產用水應符合純化水要求; 其他消毒劑、衛生用品的生產用水應符合《生活飲(yin)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倉儲區應保持清潔和(he)幹燥(zao),有通風、防塵、防鼠、防蟲等設施,並有堆(dui)物墊板,貨物架等。其中揮發性原材料儲存時還(huai)應注意避免汙(wu)染(ran)其他原材料。 易燃、易爆(bao)的消毒產品及其原材料的驗收、儲存、保管、領(ling)用要嚴格執(zhi)行國家有關的規定。倉儲應符合防雨、防曬、防潮等要求。 通風、溫度、相對濕度等的控製應滿足(zu)倉儲物品的存儲和(he)衛生要求。 第三十三條 倉儲區內應分區、分類儲物,有明顯標誌。 儲物存放應離地、離牆存放不小於10厘米、離頂不小於50厘米。 物料和(he)成品應當(dang)分庫(區)存放,有明顯標誌。 待檢產品、合格產品、不合格產品應分開存放,有易於識別的明顯標誌。 第三十四條 倉儲區應有專(zhuan)人負責物料、成品出入庫登(deng)記、驗收,並記錄備查。 第三十五條 菌(毒)種的驗收、儲存、保管、發放、使用、銷毀應執(zhi)行國家有關病(bing)原微生物菌(毒)種管理的規定。 第六章 衛生質量管理 第三十六條 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對產品質量和(he)本規範的實施負責。 滅菌劑、皮膚粘膜消毒劑(用於洗手的皮膚消毒劑除外)、化學(生物)指示物、隱(yin)形眼鏡護理用品生產企業應設置衛生質量管理部(bu)門(men),負責對產品生產全過程的衛生質量管理。 其他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應設立(li)專(zhuan)兼(jian)職衛生管理員(yuan),負責對產品生產全過程的衛生質量管理。 第三十七條 生產企業應建立(li)和(he)完善消毒產品生產的各項標準操(cao)作規程和(he)管理製度。 管理製度包括(kuo):人員(yuan)崗位責任(ren)製度、生產人員(yuan)個人衛生製度、設備采購和(he)維護製度、衛生質量檢驗製度、留樣製度、物料采購製度、原材料和(he)成品倉儲管理製度、銷售登(deng)記製度、產品投(tou)訴與處理製度、不合格產品召回及其處理製度等。 第三十八條 生產企業同一生產線(xian)生產相同工藝不同產品時,應製定生產設備和(he)容器的操(cao)作規程、清潔消毒操(cao)作規程和(he)清場(chang)操(cao)作規程。 第三十九條 生產企業應建立(li)健(jian)全並如實記載生產過程的各項記錄,包括(kuo)物料采購驗收記錄、設備使用記錄、批生產記錄、批檢驗記錄、留樣記錄等內容。 各項記錄應完整,保證溯源,不得隨意塗改(gai),妥(tuo)善保存至產品有效期後3個月。 第四十條 生產企業應按本規範要求建立(li)與其生產能(nen)力、產品自檢要求相適應的衛生質量檢驗室。根據產品特點和(he)出廠檢驗項目(mu)的要求設置理化和(he)/或微生物檢驗室。 微生物檢驗室應符合實驗室設置的有關要求,並滿足(zu)出廠檢驗項目(mu)的需(xu)要。 對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表,應安放在專(zhuan)門(men)的儀器室內,其室內溫度、相對濕度、靜電、震動等環(huan)境因素應能(nen)滿足(zu)儀器的特殊要求。 第四十一條 消毒劑、抗(抑)菌製劑有效成分含量檢測需(xu)要使用氣相色譜、高效液相色譜等儀器設備的,可(ke)委托(tuo)通過計量認證的檢驗機構進(jin)行檢驗。 第四十二條 生產企業應根據產品特點對產品衛生質量進(jin)行自檢,不同產品出廠檢驗項目(mu)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毒器械生產企業應對每個產品消毒作用因子(zi)強(qiang)度進(jin)行檢測;無特定消毒作用因子(zi)強(qiang)度檢測方法的消毒器械生產企業,應建立(li)能(nen)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相應技術參數、檢測指標及方法,並對每個產品進(jin)行檢測。 (二)化學(生物)指示物生產企業應建立(li)能(nen)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相應技術參數、檢測指標及方法,並對每個投(tou)料批次產品進(jin)行檢測。 (三)消毒劑、抗(抑)菌製劑生產企業應對每個投(tou)料批次產品的pH值、有效成分含量、淨含量和(he)包裝密封性進(jin)行檢測;無特定有效成分含量檢測方法的皮膚粘膜消毒劑、滅菌劑、抗(抑)菌製劑不能(nen)進(jin)行有效成分含量檢測的,應作pH值、相對密度、淨含量和(he)包裝密封性指標測定。 (四)隱(yin)形眼鏡護理用品生產企業應根據產品質量特點對每個投(tou)料批次生產的產品按照(zhao)《隱(yin)形眼鏡護理液衛生要求》(GB19192)進(jin)行理化指標、微生物汙(wu)染(ran)指標和(he)細(xi)菌、黴菌等消毒效果指標檢測;無特定有效成分含量檢測方法的,應對有效成分含量除外的其他理化指標進(jin)行檢測。 (五)其他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生產企業應當(dang)對每個投(tou)料批次的產品進(jin)行微生物指標和(he)包裝完整性檢測,濕巾還(huai)應進(jin)行包裝密封性檢測,衛生濕巾還(huai)應進(jin)行有效成分含量、包裝密封性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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