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監辦[2007]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du)管理局(ju)(藥品監督(du)管理局(ju)): 為(wei)解決目前境內第(di)三類和境外(wai)醫療器械集中申報重(zhong)新注冊審批不(bu)及時問題,現就有關事宜(yi)通知如下: 一、2002年、2003年獲準注冊的境內第(di)三類及境外(wai)、台灣、香港、澳門地區醫療器械,凡(fan)我局(ju)已正式(shi)受(shou)理重(zhong)新注冊申請的,原醫療器械注冊證書(shu)在重(zhong)新注冊審批期(qi)間可以繼續使(shi)用。 二、在重(zhong)新注冊審批結果明確(que)後,生產企業應(ying)當(dang)憑(ping)新核(he)發的注冊證書(shu)作為(wei)產品合法上市的批準證明文件。 三、生產企業應(ying)當(dang)按照(zhao)國家有關標準和相關規定組織生產。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du)管理局(ju)辦公室 二○○七(qi)年四(si)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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