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qiang)對出口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監管,確保產品質量安全,依據《藥品管理法》和《國(guo)務院關於加強(qiang)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guo)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jue)定對部分出口藥品和醫療器械品種生產實施目錄管理,並(bing)根據監督管理工(gong)作需要(yao)製定、發布、調整《出口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品種目錄》(下稱《品種目錄》)。現將(jiang)具(ju)體事(shi)宜(yi)通告如下: 一、首批《品種目錄》收載9類藥品原料(liao)藥和製劑、2類醫療器械(見附件)。 二、生產《品種目錄》內出口藥品的企業,應當依照藥品生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申(shen)請(qing)並(bing)取(qu)得《藥品生產許可證》,依照藥品注冊(ce)管理有關規定申(shen)請(qing)並(bing)取(qu)得藥品批準文號,依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管理有關規定申(shen)請(qing)並(bing)取(qu)得《藥品GMP證書》,出口前(qian)應按(an)規定申(shen)請(qing)《藥品銷售證明書》。 生產《品種目錄》內出口醫療器械的企業,應當依照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申(shen)請(qing)並(bing)取(qu)得《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依照醫療器械注冊(ce)管理有關規定申(shen)請(qing)並(bing)取(qu)得醫療器械注冊(ce)證書。 三、本(ben)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兩年內,生產或接(jie)受(shou)境外(wai)製藥廠(chang)商委托加工(gong)《品種目錄》內出口品種的企業,均(jun)應抓(zhua)緊(jin)辦理上述申(shen)報事(shi)宜(yi)。兩年後,達不到上述要(yao)求的企業不得生產、銷售《品種目錄》內出口品種。 特此通告。 附件:出口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品種目錄 國(guo)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出口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品種目錄 一、藥品 以下品種的原料(liao)藥或製劑: 1.硫(liu)酸(suan)慶(qing)大黴(mei)素 2.阿托伐(fa)他汀及其鹽 3.西(xi)地那非及其鹽 4.奧司他韋(wei)及其鹽 5.頭孢呱酮、頭孢曲鬆(song)及其鹽 6.甘油 7.肝素及其鹽 8.青蒿素及其衍生物(包(bao)括雙氫青蒿素、青蒿琥酯、蒿甲醚等) 9.適應症或功能主(zhu)治(zhi)為勃起功能障(zhang)礙(ai)或增強(qiang)性功能的中藥製劑 二、醫療器械 1.葡萄糖測試條 2.安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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