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min)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48號 《醫院感染管(guan)理辦法》已於2006年6月15日經衛生部部務(wu)會議(yi)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高強 二00六(liu)年七月六(liu)日 第一條為加(jia)強醫院感染管(guan)理,有效(xiao)預防和控(kong)製醫院感染,提高醫療質量,保(bao)證醫療安全,根據《傳染病防治法》、《醫療機構管(guan)理條例》和《突(tu)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ji)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院感染管(guan)理是(shi)各級(ji)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及醫務(wu)人員(yuan)針(zhen)對(dui)診療活(huo)動中存在的醫院感染、醫源性感染及相關的危險(xian)因素(su)進(jin)行的預防、診斷(duan)和控(kong)製活(huo)動。 第三(san)條各級(ji)各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ge)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shi)施醫院感染管(guan)理工(gong)作。 醫務(wu)人員(yuan)的職業衛生防護,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pei)套規章和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si)條衛生部負責全國醫院感染管(guan)理的監督管(guan)理工(gong)作。 縣級(ji)以上地方人民(min)政府(fu)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u)域內醫院感染管(guan)理的監督管(guan)理工(gong)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