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頁 >> 新聞中心 >> 政策法規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 信息來源:本站原創 | 作者:佚名 | 發布時間:2009-10-15 | 瀏覽:2442次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已經2003年6月4日國務(wu)院第十次常務(wu)會(hui)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zhi)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jia)強醫療廢物的安全(quan)管理,防止(zhi)疾(ji)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kang),根據《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zhi)醫療衛生機構在(zai)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qi)他相(xiang)關活動(dong)中產生的具(ju)有直接或(huo)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qi)他危害性的廢物。

          醫療廢物分類目(mu)錄,由國務(wu)院衛生行政主(zhu)管部(bu)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zhu)管部(bu)門共(gong)同製定、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適(shi)用於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deng)活動(dong)。

          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huo)者疑(yi)似(si)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la)圾(ji),按(an)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ma)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deng)藥品及其(qi)相(xiang)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四條 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li)有關醫療廢物安全(quan)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國家對邊遠貧困(kun)地區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給予適(shi)當的支持。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zhu)管部(bu)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dong)中的疾(ji)病防治工作實(shi)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zhu)管部(bu)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dong)中的環境汙染防治工作實(shi)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qi)他有關部(bu)門在(zai)各自的職責範圍(wei)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bu)門及其(qi)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quan)醫療廢物管理責任製,其(qi)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shi)履(lv)行職責,防止(zhi)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汙染事故。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製定與醫療廢物安全(quan)處置有關的規章製度和在(zai)發生意外(wai)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bu)門或(huo)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luo)實(shi)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zhi)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cong)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deng)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xiang)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quan)防護以及緊(jin)急處理等(deng)知(zhi)識的培(pei)訓。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xiao)的職業衛生防護措(cuo)施,為從(cong)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deng)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kang)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zhi)其(qi)受到健康(kang)損害。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xian)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製度。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bao)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zhong)量或(huo)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deng)項目(mu)。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xiao)措(cuo)施,防止(zhi)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減少危害的緊(jin)急處理措(cuo)施,對致病人員提供(gong)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zai)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zhu)管部(bu)門、環境保護行政主(zhu)管部(bu)門報告,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四條 禁止(zhi)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zhi)在(zai)運送過程(cheng)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zhi)在(zai)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huo)者將(jiang)醫療廢物混入其(qi)他廢物和生活垃(la)圾(ji)。

          第十五條 禁止(zhi)郵寄醫療廢物。

          禁止(zhi)通過鐵(tie)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

          有陸路通道的,禁止(zhi)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mei)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zhu)管部(bu)門批準,並采取嚴(yan)格(ge)的環境保護措(cuo)施後,方可通過水路運輸。

          禁止(zhi)將(jiang)醫療廢物與旅客在(zai)同一運輸工具(ju)上載(zai)運。

          禁止(zhi)在(zai)飲(yin)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第三章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並按(an)照類別分置於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bao)裝(zhuang)物或(huo)者密(mi)閉(bi)的容器內。

          醫療廢物專用包(bao)裝(zhuang)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專用包(bao)裝(zhuang)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由國務(wu)院衛生行政主(zhu)管部(bu)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zhu)管部(bu)門共(gong)同製定。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chao)過2天。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jia)工區和人員活動(dong)區以及生活垃(la)圾(ji)存放場所,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deng)安全(quan)措(cuo)施。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ju),按(an)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bu)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jiang)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運送工具(ju)使用後應當在(zai)醫療衛生機構內指(zhi)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jiang)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pei)養(yang)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deng)高危險(xian)廢物,在(zai)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qian)應當就地消毒。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汙水、傳染病病人或(huo)者疑(yi)似(si)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an)照國家規定嚴(yan)格(ge)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後,方可排入汙水處理係統。

          第二十一條 不具(ju)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nong)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an)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zhu)管部(bu)門、環境保護行政主(zhu)管部(bu)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qi)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fu)合下列(lie)基本要求:

          (一)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具(ju)和容易(yi)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並作毀形(xing)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後集中填埋。  

        第四章 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二十二條 從(cong)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dong)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zhu)管部(bu)門申請(qing)領取經營許(xu)可證;未取得經營許(xu)可證的單位,不得從(cong)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dong)。

          第二十三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fu)合下列(lie)條件:

          (一)具(ju)有符(fu)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huo)者設備;

          (二)具(ju)有經過培(pei)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xiang)應的技術工人;

          (三)具(ju)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xiao)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ju)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quan)處置的規章製度。

          第二十四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幹(gan)道,與工廠、企業等(deng)工作場所有適(shi)當的安全(quan)防護距離,並符(fu)合國務(wu)院環境保護行政主(zhu)管部(bu)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並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第二十六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zun)守國家有關危險(xian)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che)輛。醫療廢物專用車(che)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qi)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che)輛使用後,應當在(zai)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che)輛不得運送其(qi)他物品。

          第二十七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zai)運送醫療廢物過程(cheng)中應當確保安全(quan),不得丟棄、遺撒醫療廢物。

          第二十八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zhuang)汙染物排放在(zai)線監控裝(zhuang)置,並確保監控裝(zhuang)置經常處於正常運行狀態(tai)。

          第二十九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fu)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範。

          第三十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an)照環境保護行政主(zhu)管部(bu)門和衛生行政主(zhu)管部(bu)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汙染防治和衛生學效(xiao)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每半年向所在(zai)地環境保護行政主(zhu)管部(bu)門和衛生行政主(zhu)管部(bu)門報告一次。

          第三十一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an)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醫療衛生機構按(an)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可以納入醫療成本。

          第三十二條 各地區應當利(li)用和改造現有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和其(qi)他設施,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並達到基本的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第三十三條 尚無集中處置設施或(huo)者處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條例施行之(zhi)日起,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應當在(zai)1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級市應當在(zai)2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旗)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在(zai)尚未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製定符(fu)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過渡(du)性處置方案,確定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方式(shi)和處置單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zhu)管部(bu)門、環境保護行政主(zhu)管部(bu)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an)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zhu)管部(bu)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cong)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ji)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deng)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huo)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zhu)管部(bu)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cong)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汙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huo)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條 衛生行政主(zhu)管部(bu)門、環境保護行政主(zhu)管部(bu)門應當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在(zai)監督檢查或(huo)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存在(zai)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主(zhu)管部(bu)門、環境保護行政主(zhu)管部(bu)門接到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bu)門及其(qi)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後,應當及時核實(shi),依法作出(chu)處理,並將(jiang)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主(zhu)管部(bu)門、環境保護行政主(zhu)管部(bu)門履(lv)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lie)措(cuo)施:

          (一)對有關單位進行實(shi)地檢查,了解情況,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二)查閱(yue)或(huo)者複製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資料,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zhi)違法行為;

          (四)查封或(huo)者暫扣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ju)和物品;

          (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條 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huo)者環境汙染事故,或(huo)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或(huo)者環境汙染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zhu)管部(bu)門、環境保護行政主(zhu)管部(bu)門應當采取臨時控製措(cuo)施,疏散人員,控製現場,並根據需要責令暫停導致或(huo)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或(huo)者環境汙染事故的作業。

          第四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有關部(bu)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gong)虛(xu)假材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huo)者組織製定醫療廢物過渡(du)性處置方案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責令限(xian)期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huo)者組織製定醫療廢物過渡(du)性處置方案;並可以對政府主(zhu)要領導人、負有責任的主(zhu)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zhu)管部(bu)門、環境保護行政主(zhu)管部(bu)門或(huo)者其(qi)他有關部(bu)門,未按(an)照本條例的規定履(lv)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發生或(huo)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或(huo)者環境汙染事故時未及時采取減少危害措(cuo)施,以及有其(qi)他玩(wan)忽(hu)職守、失職、瀆職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huo)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bu)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或(huo)者環境汙染事故的,對主(zhu)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zhu)管人員和其(qi)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jiang)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zhui)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zhu)管部(bu)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經營許(xu)可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huo)者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zhu)管部(bu)門通報批評,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並可以對主(zhu)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zhu)管人員和其(qi)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lie)情形(xing)之(zhi)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zhu)管部(bu)門或(huo)者環境保護行政主(zhu)管部(bu)門按(an)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xian)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quan)醫療廢物管理製度,或(huo)者未設置監控部(bu)門或(huo)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xiang)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quan)防護以及緊(jin)急處理等(deng)知(zhi)識的培(pei)訓的;

          (三)未對從(cong)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deng)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cuo)施的;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huo)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五)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ju)或(huo)者運送車(che)輛未在(zai)指(zhi)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六)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七)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汙染防治和衛生學效(xiao)果進行檢測、評價,或(huo)者未將(jiang)檢測、評價效(xiao)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lie)情形(xing)之(zhi)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zhu)管部(bu)門或(huo)者環境保護行政主(zhu)管部(bu)門按(an)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xian)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huo)者設備不符(fu)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jiang)醫療廢物按(an)照類別分置於專用包(bao)裝(zhuang)物或(huo)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fu)合標準的專用車(che)輛運送醫療廢物或(huo)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che)輛運送其(qi)他物品的;

          (四)未安裝(zhuang)汙染物排放在(zai)線監控裝(zhuang)置或(huo)者監控裝(zhuang)置未經常處於正常運行狀態(tai)的。

          第四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lie)情形(xing)之(zhi)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zhu)管部(bu)門或(huo)者環境保護行政主(zhu)管部(bu)門按(an)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xian)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huo)者環境汙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bu)門暫扣或(huo)者吊(diao)銷執業許(xu)可證件或(huo)者經營許(xu)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zhui)究刑事責任:

          (一)在(zai)運送過程(cheng)中丟棄醫療廢物,在(zai)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huo)者將(jiang)醫療廢物混入其(qi)他廢物和生活垃(la)圾(ji)的;

          (二)未執行危險(xian)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製度的;

          (三)將(jiang)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xu)可證的單位或(huo)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四)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fu)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範的;

          (五)未按(an)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汙水、傳染病病人或(huo)者疑(yi)似(si)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yan)格(ge)消毒,或(huo)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汙水處理係統的;

          (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huo)者疑(yi)似(si)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la)圾(ji),未按(an)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jiang)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汙水、傳染病病人或(huo)者疑(yi)似(si)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zhu)管部(bu)門責令限(xian)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huo)者環境汙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bu)門暫扣或(huo)者吊(diao)銷執業許(xu)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zhui)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jin)急處理措(cuo)施,或(huo)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zhu)管部(bu)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zhu)管部(bu)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zhu)管部(bu)門或(huo)者環境保護行政主(zhu)管部(bu)門按(an)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huo)者環境汙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bu)門暫扣或(huo)者吊(diao)銷執業許(xu)可證件或(huo)者經營許(xu)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zhui)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zhu)管部(bu)門或(huo)者環境保護行政主(zhu)管部(bu)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wu),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huo)者不配合執法部(bu)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zhu)管部(bu)門或(huo)者環境保護行政主(zhu)管部(bu)門按(an)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bu)門暫扣或(huo)者吊(diao)銷執業許(xu)可證件或(huo)者經營許(xu)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zhui)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不具(ju)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nong)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an)照本條例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zhu)管部(bu)門或(huo)者環境保護行政主(zhu)管部(bu)門按(an)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xian)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huo)者環境汙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bu)門暫扣或(huo)者吊(diao)銷執業許(xu)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zhui)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經營許(xu)可證從(cong)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deng)活動(dong)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zhu)管部(bu)門責令立即停止(zhi)違法行為,沒(mei)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huo)者通過鐵(tie)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huo)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zhu)管部(bu)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托(tuo)運人立即停止(zhi)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mei)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mei)有違法所得或(huo)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明知(zhi)托(tuo)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醫療廢物,仍(reng)予以運輸的,或(huo)者承運人將(jiang)醫療廢物與旅客在(zai)同一工具(ju)上載(zai)運的,按(an)照前(qian)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或(huo)者發生環境汙染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dan)民事賠償(chang)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計劃生育(yu)技術服(fu)務(wu)、醫學科研、教學、屍體檢查和其(qi)他相(xiang)關活動(dong)中產生的具(ju)有直接或(huo)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qi)他危害性廢物的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 軍(jun)隊(dui)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管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jun)衛生主(zhu)管部(bu)門參照本條例製定管理辦法。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zhi)日起施行。

        聯係我們

        陝西(xi)嘉潔醫療消毒用品有限(xian)公司
        地 址: 陕西(xi)省宝鸡市宝福路1号
        电 话: 0917-3373369
        手 机: 13991760133
        网 址: www.qgongtai.com
        E-mail: 391027196@qgongtai.com
         陝-非經營性-2016-0037  網站總訪問量:2296075    今日訪問量:404  技術支持  

        欧美午夜在线|国产这里只有精品|亚洲日韩α√在线|国产91专区|欧美亚日韩综合色|国产综合亚洲欧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