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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

        [ 信息來源:本站原創 | 作者:佚名 | 發布時間:2009-10-15 | 瀏覽:2512次 ]

        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主(zhu)席令(第十七號)

        《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已(yi)由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第十屆(jie)全國人民代表(biao)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4年8月28日修訂通過,現(xian)將(jiang)修訂後的《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主(zhu)席

        胡錦濤

        2004年8月28日


        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屆(jie)全國人民代表(biao)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jie)全國人民代表(biao)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傳染病預防

        第三章 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

        第四章 疫情控製

        第五章 醫療救治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製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yu)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gong)衛生,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對傳染病防治實行預防為主(zhu)的方針(zhen),防治結合、分類管理、依靠科學、依靠群眾。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xi)菌性和阿米巴(ba)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mo)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er)破(po)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duan)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mo)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xi)菌性和阿米巴(ba)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xie)病。

        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kuang)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men)決定並(bing)予(yu)以公布。

        第四條 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稱(chen)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製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ming)的傳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稱(chen)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製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men)及時報經國務院批準後予(yu)以公布、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xia)市(shi)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yu)內常見、多(duo)發的其他地方性傳染病,可以根據情況(kuang)決定按(an)照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管理並(bing)予(yu)以公布,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men)備案。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

        縣(xian)級以上人民政府製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bing)組織實施,建(jian)立健全傳染病防治的疾病預防控製、醫療救治和監督管理體係。

        第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men)主(zhu)管全國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xian)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men)負責本行政區域(yu)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xian)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men)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

        軍隊的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ban)理,由中國人民解放(fang)軍衛生主(zhu)管部門(men)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承(cheng)擔(dan)傳染病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製工作。

        醫療機構承(cheng)擔(dan)與(yu)醫療救治有關的傳染病防治工作和責任區域(yu)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城(cheng)市(shi)社區和農(nong)村基(ji)層(ceng)醫療機構在疾病預防控製機構的指導下,承(cheng)擔(dan)城(cheng)市(shi)社區、農(nong)村基(ji)層(ceng)相(xiang)應的傳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條 國家發展(zhan)現(xian)代醫學和中醫藥(yao)等傳統醫學,支持和鼓勵開(kai)展(zhan)傳染病防治的科學研究,提高傳染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

        國家支持和鼓勵開(kai)展(zhan)傳染病防治的國際(ji)合作。

        第九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yu)傳染病防治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shan)有關製度,方便單位和個人參與(yu)防治傳染病的宣(xuan)傳教(jiao)育、疫情報告、誌(zhi)願服務和捐贈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參與(yu)社區、農(nong)村的傳染病預防與(yu)控製活動。

        第十條 國家開(kai)展(zhan)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jiao)育。新聞媒(mei)體應當無(wu)償開(kai)展(zhan)傳染病防治和公共(gong)衛生教(jiao)育的公益宣(xuan)傳。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健康知識(shi)和傳染病預防知識(shi)的教(jiao)育。

        醫學院校應當加強預防醫學教(jiao)育和科學研究,對在校學生以及其他與(yu)傳染病防治相(xiang)關人員進行預防醫學教(jiao)育和培訓,為傳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傳染病防治知識(shi)、技能的培訓。

        第十一條 對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zhu)成(cheng)績和貢獻(xian)的單位和個人,給予(yu)表(biao)彰(zhang)和獎勵。

        對因參與(yu)傳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an)照有關規定給予(yu)補助、撫恤。

        第十二條 在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領域(yu)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bi)須(xu)接受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li)治療等預防、控製措施,如(ru)實提供有關情況(kuang)。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xie)露(lu)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men)以及其他有關部門(men)、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製措施,侵(qin)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qing)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song)。

        第二章 傳染病預防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開(kai)展(zhan)群眾性衛生活動,進行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jiao)育,倡導文明(ming)健康的生活方式(shi),提高公眾對傳染病的防治意(yi)識(shi)和應對能力,加強環(huan)境衛生建(jian)設,消除鼠害和蚊(wen)、蠅等病媒(mei)生物的危害。

        各級人民政府農(nong)業、水利、林業行政部門(men)按(an)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和組織消除農(nong)田、湖區、河流、牧場、林區的鼠害與(yu)血吸蟲危害,以及其他傳播(bo)傳染病的動物和病媒(mei)生物的危害。

        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門(men)負責組織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xiang)關場所的鼠害和蚊(wen)、蠅等病媒(mei)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jian)設和改造(zao)公共(gong)衛生設施,改善(shan)飲用水衛生條件,對汙水、汙物、糞便進行無(wu)害化處置。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製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men)和省、自治區、直轄(xia)市(shi)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men),根據傳染病預防、控製的需要,製定傳染病預防接種規劃並(bing)組織實施。用於預防接種的疫苗必(bi)須(xu)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國家對兒(er)童實行預防接種證製度。國家免(mian)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實行免(mian)費(fei)。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製機構與(yu)兒(er)童的監護人應當相(xiang)互配合,保證兒(er)童及時接受預防接種。具體辦(ban)法由國務院製定。

        第十六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yi)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shi)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yi)似傳染病病人。

        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yi)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yi)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men)規定禁止(zhi)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kuo)散的工作。

        第十七條 國家建(jian)立傳染病監測製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men)製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xia)市(shi)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men)根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製定本行政區域(yu)的傳染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

        各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對國外發生、國內尚(shang)未發生的傳染病或者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

        第十八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在傳染病預防控製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傳染病預防控製規劃、計劃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報告傳染病監測信息,預測傳染病的發生、流行趨勢;

        (三)開(kai)展(zhan)對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gong)衛生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現(xian)場處理及其效果評價;

        (四)開(kai)展(zhan)傳染病實驗室檢測、診斷、病原學鑒定;

        (五)實施免(mian)疫規劃,負責預防性生物製品的使用管理;

        (六)開(kai)展(zhan)健康教(jiao)育、谘詢,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shi);

        (七)指導、培訓下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kai)展(zhan)傳染病監測工作;

        (八)開(kai)展(zhan)傳染病防治應用性研究和衛生評價,提供技術谘詢。

        國家、省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負責對傳染病發生、流行以及分布進行監測,對重(zhong)大傳染病流行趨勢進行預測,提出預防控製對策,參與(yu)並(bing)指導對暴發的疫情進行調查處理,開(kai)展(zhan)傳染病病原學鑒定,建(jian)立檢測質量控製體係,開(kai)展(zhan)應用性研究和衛生評價。

        設區的市(shi)和縣(xian)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負責傳染病預防控製規劃、方案的落實,組織實施免(mian)疫、消毒、控製病媒(mei)生物的危害,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shi),負責本地區疫情和突發公共(gong)衛生事件監測、報告,開(kai)展(zhan)流行病學調查和常見病原微生物檢測。

        第十九條 國家建(jian)立傳染病預警(jing)製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men)和省、自治區、直轄(xia)市(shi)人民政府根據傳染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傳染病預警(jing),根據情況(kuang)予(yu)以公布。

        第二十條 縣(xian)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製定傳染病預防、控製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傳染病預防、控製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zhu)要內容:

        (一)傳染病預防控製指揮部的組成(cheng)和相(xiang)關部門(men)的職責;

        (二)傳染病的監測、信息收集、分析、報告、通報製度;

        (三)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醫療機構在發生傳染病疫情時的任務與(yu)職責;

        (四)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kuang)的分級以及相(xiang)應的應急工作方案;

        (五)傳染病預防、疫點疫區現(xian)場控製,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yao)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yu)調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接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men)或者省、自治區、直轄(xia)市(shi)人民政府發出的傳染病預警(jing)後,應當按(an)照傳染病預防、控製預案,采取相(xiang)應的預防、控製措施。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必(bi)須(xu)嚴格執(zhi)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men)規定的管理製度、操作規範,防止(zhi)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和醫院感染。

        醫療機構應當確定專門(men)的部門(men)或者人員,承(cheng)擔(dan)傳染病疫情報告、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製以及責任區域(yu)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承(cheng)擔(dan)醫療活動中與(yu)醫院感染有關的危險(xian)因素監測、安全防護、消毒、隔離(li)和醫療廢物處置工作。

        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應當指定專門(men)人員負責對醫療機構內傳染病預防工作進行指導、考核,開(kai)展(zhan)流行病學調查。

        第二十二條 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醫療機構的實驗室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建(jian)立嚴格的監督管理製度,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按(an)照規定的措施實行嚴格監督管理,嚴防傳染病病原體的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擴(kuo)散。

        第二十三條 采供血機構、生物製品生產單位必(bi)須(xu)嚴格執(zhi)行國家有關規定,保證血液、血液製品的質量。禁止(zhi)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mai)血液。

        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醫療機構使用血液和血液製品,必(bi)須(xu)遵守(shou)國家有關規定,防止(zhi)因輸入血液、使用血液製品引起經血液傳播(bo)疾病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預防、控製措施,防止(zhi)艾滋病的傳播(bo)。具體辦(ban)法由國務院製定。

        第二十五條 縣(xian)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ong)業、林業行政部門(men)以及其他有關部門(men),依據各自的職責負責與(yu)人畜共(gong)患(huan)傳染病有關的動物傳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與(yu)人畜共(gong)患(huan)傳染病有關的野生動物、家畜家禽,經檢疫合格後,方可出售、運輸。

        第二十六條 國家建(jian)立傳染病菌種、毒種庫。

        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采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實行分類管理,建(jian)立健全嚴格的管理製度。

        對可能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bo)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men)規定的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確需采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的,須(xu)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men)批準。具體辦(ban)法由國務院製定。

        第二十七條 對被(bei)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bi)須(xu)在疾病預防控製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an)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men)或者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進行強製消毒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在國家確認(ren)的自然疫源地計劃興建(jian)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jian)設項目的,應當事先由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對施工環(huan)境進行衛生調查。建(jian)設單位應當根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的意(yi)見,采取必(bi)要的傳染病預防、控製措施。施工期間,建(jian)設單位應當設專人負責工地上的衛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後,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應當對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

        第二十九條 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

        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

        生產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的單位和生產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men)審批。具體辦(ban)法由國務院製定。

        第三章 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

        第三十條 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執(zhi)行職務的人員發現(xian)本法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或者發現(xian)其他傳染病暴發、流行以及突發原因不明(ming)的傳染病時,應當遵循疫情報告屬(shu)地管理原則,按(an)照國務院規定的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men)規定的內容、程序、方式(shi)和時限(xian)報告。

        軍隊醫療機構向(xiang)社會公眾提供醫療服務,發現(xian)前款(kuan)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an)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men)的規定報告。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xian)傳染病病人或者疑(yi)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xiang)附近的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 港口、機場、鐵路疾病預防控製機構以及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xian)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yi)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按(an)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向(xiang)國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或者所在地縣(xian)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men)報告並(bing)互相(xiang)通報。

        第三十三條 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應當主(zhu)動收集、分析、調查、核實傳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類、乙類傳染病疫情報告或者發現(xian)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men),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men)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men)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men)。

        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專門(men)的部門(men)、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時對疫情報告進行核實、分析。

        第三十四條 縣(xian)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men)應當及時向(xiang)本行政區域(yu)內的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和醫療機構通報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jing)的相(xiang)關信息。接到通報的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和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本單位的有關人員。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men)應當及時向(xiang)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men)和各省、自治區、直轄(xia)市(shi)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men)通報全國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jing)的相(xiang)關信息。

        毗(pi)鄰的以及相(xiang)關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men),應當及時互相(xiang)通報本行政區域(yu)的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jing)的相(xiang)關信息。

        縣(xian)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men)發現(xian)傳染病疫情時,應當及時向(xiang)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men)通報。

        中國人民解放(fang)軍衛生主(zhu)管部門(men)發現(xian)傳染病疫情時,應當向(xiang)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men)通報。

        第三十六條 動物防疫機構和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應當及時互相(xiang)通報動物間和人間發生的人畜共(gong)患(huan)傳染病疫情以及相(xiang)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 依照本法的規定負有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men)、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隱瞞、謊報、緩(huan)報傳染病疫情。

        第三十八條 國家建(jian)立傳染病疫情信息公布製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men)定期公布全國傳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區、直轄(xia)市(shi)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men)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yu)的傳染病疫情信息。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men)負責向(xiang)社會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並(bing)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xia)市(shi)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men)向(xiang)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yu)的傳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應當及時、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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