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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辦法

        [ 信息來源:本站原創 | 作者:佚名 | 發布時間:2010-05-20 | 瀏覽:2475次 ]

        (衛生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zhang)部令第74號)

        《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辦法》已經衛生部部務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zhang)部部務會審議(yi)通過(guo),並已經國務院同意,現予發布,自201071日起施行。

        衛生部部長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zhang)部部長 尹蔚民

        二○一○年五月十日

        第一條 為規範全國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工(gong)作,加強(qiang)護理專(zhuan)業隊伍(wu)建設,根據《護士條例》第七條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衛生部負責組織實施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國家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是評價申請(qing)護士執業資格(ge)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bi)須的護理專(zhuan)業知識與工(gong)作能(nen)力的考試。

        考試成(cheng)績合(he)格(ge)者,可申請(qing)護士執業注(zhu)冊。

        具有護理、助(zhu)產專(zhuan)業中專(zhuan)和大(da)專(zhuan)學曆(li)的人員,參加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並成(cheng)績合(he)格(ge),可取得護理初級()專(zhuan)業技術資格(ge)證書;護理初級()專(zhuan)業技術資格(ge)按照有關規定通過(guo)參加全國衛生專(zhuan)業技術資格(ge)考試取得。

        具有護理、助(zhu)產專(zhuan)業本科以上學曆(li)的人員,參加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並成(cheng)績合(he)格(ge),可以取得護理初級()專(zhuan)業技術資格(ge)證書;在達到《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護師專(zhuan)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ge)年限後,可直(zhi)接(jie)聘任護師專(zhuan)業技術職務。

        第三條 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實行國家統一考試製度(du)。統一考試大(da)綱,統一命題,統一合(he)格(ge)標準。

        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原則上每年舉(ju)行一次,具體考試日期在舉(ju)行考試3個(ge)月前(qian)向(xiang)社會公布。

        第四條 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包括專(zhuan)業實務和實踐(jian)能(nen)力兩個(ge)科目。一次考試通過(guo)兩個(ge)科目為考試成(cheng)績合(he)格(ge)。

        為加強(qiang)對考生實踐(jian)能(nen)力的考核,原則上采用“人機對話”考試方式(shi)進行。

        第五條 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衛生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zhang)部成(cheng)立全國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對涉(she)及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的重大(da)事(shi)項(xiang)進行協調、決策;

        ()審定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大(da)綱、考試內容和方案;

        ()確定並公布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成(cheng)績合(he)格(ge)線;

        ()指(zhi)導(dao)全國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工(gong)作。

        全國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部,負責具體工(gong)作。

        第七條 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考務管理實行承辦考試機構、考區、考點(dian)三級責任製。

        第八條 承辦考試機構具體組織實施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考務工(gong)作。主要職責是:

        ()組織製定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考務管理規定,負責全國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考務管理;

        ()組織專(zhuan)家擬(ni)定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大(da)綱和命題審卷的有關規定並承擔具體工(gong)作;

        ()負責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考生信息處理;

        ()組織評定考試成(cheng)績,提(ti)供考生成(cheng)績單和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成(cheng)績合(he)格(ge)證明;

        ()負責考試結果(guo)的統計分(fen)析和考試工(gong)作總(zong)結,並向(xiang)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委員會提(ti)交工(gong)作報告;

        ()負責建立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命題專(zhuan)家庫和考試題庫;

        ()指(zhi)導(dao)考區有關考試的業務工(gong)作。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zhi)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tuan)設立考區。省、自治區、直(zhi)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tuan)衛生局(ju)負責本轄區的考試工(gong)作。其主要職責是:

        ()負責本考區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的考務管理;

        ()製定本考區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考務管理具體措施;

        ()負責審定考生報名資格(ge);

        ()負責指(zhi)導(dao)考區內各考點(dian)的業務工(gong)作;

        ()負責處理、上報考試期間本考區發生的重大(da)問題。

        省、自治區、直(zhi)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tuan)衛生局(ju)可根據實際情況,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zhang)部門成(cheng)立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領導(dao)小(xiao)組。

        第十條 考區根據考生情況設置考點(dian),報全國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委員會備案。考點(dian)設在設區的市。考點(dian)的主要職責是:

        ()負責本考點(dian)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的考務工(gong)作;

        ()執行本考點(dian)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考務管理具體措施;

        ()受理考生報名,核實報名材料,初審考生報名資格(ge);

        ()負責為不(bu)能(nen)自行上網打印準考證的考生打印準考證;

        ()處理、上報本考點(dian)考試期間發生的問題;

        ()發給(gei)考生成(cheng)績單和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成(cheng)績合(he)格(ge)證明。

        第十一條 各級考試管理機構要有計劃地培訓(xun)考務工(gong)作人員和監考人員,提(ti)高(gao)考試管理水平。

        第十二條 在中等職業學校、高(gao)等學校完(wan)成(cheng)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普通全日製3年以上的護理、助(zhu)產專(zhuan)業課程學習(xi),包括在教學、綜合(he)醫院完(wan)成(cheng)8個(ge)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xi),並取得相應學曆(li)證書的,可以申請(qing)參加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

        第十三條 申請(qing)參加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的人員,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報名,並提(ti)交以下材料:

        ()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報名申請(qing)表;

        ()本人身份證明;

        ()6個(ge)月二寸免冠正麵(mian)半(ban)身照片3;

        ()本人畢(bi)業證書;

        ()報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請(qing)人為在校應屆(jie)畢(bi)業生的,應當持有所在學校出(chu)具的應屆(jie)畢(bi)業生畢(bi)業證明,到學校所在地的考點(dian)報名。學校可以為本校應屆(jie)畢(bi)業生辦理集體報名手續。

        申請(qing)人為非應屆(jie)畢(bi)業生的,可以選(xuan)擇到人事(shi)檔案所在地報名。

        第十四條 申請(qing)參加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者,應當按國家價格(ge)主管部門確定的收費(fei)標準繳納考試費(fei)。

        第十五條 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成(cheng)績於考試結束後45個(ge)工(gong)作日內公布。考生成(cheng)績單由報名考點(dian)發給(gei)考生。

        第十六條 考試成(cheng)績合(he)格(ge)者,取得考試成(cheng)績合(he)格(ge)證明,作為申請(qing)護士執業注(zhu)冊的有效證明。

        第十七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gong)作要嚴格(ge)執行有關規章(zhang)和紀律(lv),切實做好(hao)試卷命製、印刷、發送和保管過(guo)程中的保密工(gong)作,嚴防泄密。

        第十八條 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實行回避製度(du)。考試工(gong)作人員有下列情形(xing)之一的,應當回避:

        ()是考生近親屬的;

        ()與考生有其他利(li)害關係,可能(nen)影響(xiang)考試公正的。

        第十九條 對違反(fan)考試紀律(lv)和有關規定的,按照《專(zhuan)業技術人員資格(ge)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軍隊有關部門負責軍隊人員參加全國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的報名、成(cheng)績發布等工(gong)作。

        第二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tai)灣地區居民符(fu)合(he)本辦法規定和《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pai)》、《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pai)》或者內地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可以申請(qing)參加護士執業資格(ge)考試。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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